版權…時代的作品不予保護

我認為,不這樣做南特攝影師當你看到這樣的事情….對不起!

●著作権(同法第 27 文章和文章 28 包括提供在文章的權利。)在交付工作的時間轉移到殼。
●寫真コンテストで、版權所有申請人作品和獲獎作品歸主辦方。
●著作者人格権の行使をしないこと

此後、訂貨人、版權轉讓、我見過的眼睛飛過來道德權利的非運動。

當然,那些誰給的錢、這會是一個好主意,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後續問題、這是什麼、當攝影師將照片發布到喜歡自己的SNS、這樣做是反被控侵犯版權的事情呢?

 

這是、但我認為這是正確的形式….
●著作権は、它屬於攝影師
●使用権は、主辦單位保留兩年限制。